法律類申論題
105年
海商法與海洋法
第 三 題
📖 題組:
A 公司自美國進口小麥乙批,委由 B 航運公司承運來臺,B 航運公司簽發載貨證券正面載明「said to be;said to weight」(據告稱;據告重),重量為 30,000 公噸,並於載貨證券背面載明因本運送契約所生之紛爭,起訴前應先經「仲裁」。該批小麥於基隆港卸貨時,發現短少 50 公噸。試問:
A 公司自美國進口小麥乙批,委由 B 航運公司承運來臺,B 航運公司簽發載貨證券正面載明「said to be;said to weight」(據告稱;據告重),重量為 30,000 公噸,並於載貨證券背面載明因本運送契約所生之紛爭,起訴前應先經「仲裁」。該批小麥於基隆港卸貨時,發現短少 50 公噸。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載貨證券背面載明「起訴前應先經仲裁」之條款,其效力在我國學說及司法實務上之見解各為何?(10 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海商法與仲裁法交錯題型。拿到題目時,首先要注意配分:本題只有10分!這意味著你必須直擊要害,沒有時間鋪陳廢話。 1.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小題 (一)
載貨證券上「said to be;said to weight」(據告稱;據告重)之意義與效力為何?(10 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海商法基本觀念題。看到這種配分只有10分的子題,首先要冷靜,不要把教科書上所有載貨證券效力全部默寫出來;你的作答時間大約只有12至15分鐘。
- 核心爭點(80%):載貨證券上「said to be; said to weight/said to weigh」的法律定性,即「據告稱/據告重條款」,以及它在海商法第54條體系下對載貨證券重量記載之推定效力、保留效力與文義責任的影響。
小題 (二)
小麥短少 50 公噸之部分,B 航運公司得否主張免責?(10 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這是一題經典的海商法小麥短少(散裝穀物)與「不知條款(Unknown Clause)」的考題。本題配分僅有10分,意味著你必須在極短的時間(約6-8分鐘)與篇幅(約10-15行)內「一針見血」地點出爭點。這題的測驗核心在於考驗你對「不知條款」法律性質的精確理解。
- 核心爭點(佔80%篇幅):「said to weight」(據告重)的法律性質是什麼?它是「免責條款」還是「證據條款」?題目問「得否主張免責」,這是一個非常經典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