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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7年 海商法與海洋法

第 一 題

📖 題組:
進口商 A 公司委由 B 公司所有之「東西號」輪,從國外運送一批廢鐵至高雄港。該貨輪於今年 8 月 1 日進港前,因 C 公司所有之「南北號」輪的過失發生碰撞,致「東西號」輪船艙破裂,並造成廢鐵全損。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C 公司對 A 公司之貨損及 B 公司之船體損失,得否主張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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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海商法「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基本題;可類比國際上LLMC制度的限責思維,但作答依據仍應精準回到我國海商法第21條至第23條。配分僅有15分,意味著你必須在12-15分鐘內精準打擊爭點,絕不能廢話。看到題目,我們要先在腦中建立立體關係圖:A(貨主)的廢鐵裝在B(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的「東西號」上;C(加害船舶所有人)的「南北號」撞上「東西號」。 第一步,辨識爭點並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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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涉及海商法上「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適用範圍與例外:

  1. 核心爭點:C公司(肇事船舶所有人)對A公司(他船貨主)與B公司(他船所有人)因碰撞所生之財物毀損滅失損害賠償,得否主張海商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之責任限制?
  2. 核心爭點:C公司主張責任限制有無海商法第22條第1款排除事由,即是否屬「本於船舶所有人本人之故意或過失所生之債務」?

小題 (二)

假設 C 公司得主張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而船舶碰撞之發生,係因「南北號」輪發航前欠缺堪航能力所致,該責任限制權利之行使是否受影響?(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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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海商法「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體系題。這題只有 15 分,代表閱卷委員想要看到的是你能不能迅速分清楚:第二章第 21 條的責任限制,和第三章第 62 條的堪航能力義務,不是同一層次的問題。當你看到「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與「欠缺堪航能力」同時出現時,腦中應立刻浮現的是:第 62 條不是第 21 條的前提;若要排除責任限制,應看第 22 條第 1 款。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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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測驗點在於「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與「發航前欠缺堪航能力」二者之體系區分。具體而言:

  1. 核心爭點:C 公司之「南北號」輪於發航前欠缺堪航能力,此一事實是否當然使 C 公司喪失依海商法第 21 條主張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權利?正確切入點不是海商法第 21 條第 2 項,而是第 22 條第 1 款之除外事由。
  2. 附帶爭點:海商法第 22 條第 1 款「本於船舶所有人本人之故意或過失所生之債務」之意義,以及第 62 條堪航能力義務是否為第 21 條責任限制之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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