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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3年 [司律第二試] 海商法與海洋法

第 二 題

📖 題組:
德商 A 公司所有之德國籍 X 貨櫃輪(25,000總噸,船舶價值3,000萬特別提款權(下稱 SDR))於駛進我國基隆港裝卸貨物時,因船長航海過失,船速過快撞擊碼頭及碼頭邊我國籍裝卸公司所屬二部門式起重機,起重機翻覆分別倒向碼頭貨櫃儲放區及船上,本事故造成各類損失/費用如下: ①二部門式起重機損失(含未能營運損失1,500萬 SDR); ②基隆港碼頭受損(含未能營運損失1,000萬 SDR); ③起重機翻覆時連帶造成二名碼頭工人死亡(賠償300萬 SDR); ④碼頭上10只等待裝運至其他船舶之出口重櫃全部壓損(損失450萬 SDR); ⑤X 輪本身損失(修復費用1,000萬 SDR); ⑥X 輪船上三名船員死亡(賠償600萬 SDR); ⑦X 輪船上10只貨櫃貨物落海全損(損失300萬 SDR,貨櫃為貨主所有); ⑧X 輪10只落海貨櫃打撈移除費用(50萬 SDR);及 ⑨落海化學品櫃的污染清除費用(400萬 SDR)。 X 輪事故後船舶價值為2,000萬 SDR,依我國海商法,試問: (一)本事故所列何種損失,A 公司得主張航行過失免責?(5分) (二)本事故所列何種損失,A 公司得主張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15分) (三)本題得主張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限責數額為若干?(10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本事故所列何種損失,A 公司得主張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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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爭點】 看到「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你的腦中必須立刻浮現《海商法》第21條(得主張限制之債權)與第22條(不得主張限制之債權)。題目列了高達9種損失,這是在考驗你的「分類與涵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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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件A公司就題示各項損失,得否主張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端視各該損失是否屬海商法第21條得限制責任之債權,抑或屬同法第22條不得限制之債權,以及是否屬船舶所有人自身財產損失而無主張責任限制之餘地。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本事故所列何種損失,A 公司得主張航行過失免責?(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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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面對這題只有 5 分的第一小題,請先深呼吸,千萬不要洋洋灑灑寫了一整頁!這題是典型的「測驗基本概念精準度」的題目。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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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船舶所有人得依海商法第69條第1款主張航行過失免責之適用範圍及客體為何。 二、法規範

小題 (三)

本題得主張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限責數額為若干?(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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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測驗你對「我國海商法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計算機制」熟悉度的經典題型。看到這題,首先要辨識出核心爭點與附帶爭點。本題的核心爭點是我國海商法第21條「船價制」與第21條第4項「金額制/噸位制最低補足標準」的交錯適用關係;附帶爭點則是海商法第23條「船舶價值」的估算時點。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197號民事裁定曾說明海商法第21條參照1976年海事求償責任限制國際公約精神修正,但你不可直接套用LLMC公約級距,而應依我國現行海商法第21條至第23條計算。 在論述順序上,請按照「確認可限責債權總額」➔「決定估價時點與船價制金額」➔「計算金額制最低補足標準」➔「兩者比較並定性」的四段論法展開。必須提及的法條包括海商法第21條第1項、第21條第4項、第22條第2款及第4款、第23條第2項。若只問第三小題,仍可簡要承接前題指出:可限責項目為①②③④⑧,合計3,300萬SDR;⑥船員死亡依第22條第2款除外,⑨污染清除費用依第22條第4款除外,⑦船上貨物若已依航海過失免責,則不再進入限責分配。113年司法官第二試評分要點亦採此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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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件A公司得主張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限責數額,應以事故前或事故後之船舶價值為準,以及應否與金額制最低補足標準相加,為本題所應究明。 二、法規範

📝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
💡 精確區分《海商法》第21條「得限責」與第22條「除外」之債權。
比較維度 得主張責任限制 (Art. 21) VS 不得/不生限責 (Art. 22 / 性質)
法條依據 第21條第1項各款 — 第22條各款或法理
人身傷亡 一般第三人(如碼頭工人) — 己方船員(基於僱傭契約)
污染/移除 化學品、貨櫃打撈移除 — 油污損害 (明文排除)
財產損害 碼頭、起重機、他人貨物 — 自己船舶與己方設備
💬關鍵在於識別債權是否屬於法條明定排除(如船員、油污)或非屬對外賠償債務(己損)。
🧠 記憶技巧:21納入、22除外、船員油污沒限制、己損不算債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化學品污染」等同於「油污」而排除限責,或在答題時遺漏分析「己方損害」不涉及限責的本質。
航行過失免責 責任限制數額計算 (SDR) 海商法第6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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