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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4年 海商法與海洋法

第 一 題

📖 題組:
我國籍託運人甲出口桶裝化學品一批從高雄港至印尼,屬國際海運危險品章程(IMDG Code)第 1.1 類有整體爆炸危險之物品。但甲為規避進口國海關管制及包裝成本,虛報為第 1.4 類無重大危險之物品,交我國籍貨櫃運送人乙以整櫃裝載方式運送至印尼交付給貨物買受人丙。該批危險品之船上裝載、堆放、隔離及上標籤等均依國際海運危險品章程第 1.4 類規定辦理。船舶於中途港停靠時,因船員焊修船舷破損欄杆,修焊火星引燃該批貨物外洩飄散的易燃氣體致使該化學品爆炸起火,進行焊接前,船員曾確認船上貨載安全情況,並無不可明火施工之情況。除該批貨物焚燬全損外,亦嚴重毀損堆置在旁之丁貨主的貨物。載貨證券持有人丙及貨主丁主張運送人乙違反海商法第 63 條貨物照顧管理義務,請求乙應賠償其全部貨價損失。設本件我國有管轄權及適用我國法情況下,試問: (一)運送人乙是否應對丙負責?(15 分) (二)運送人乙是否應對丁負責?(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運送人乙是否應對丙負責?(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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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當你看到海商法的運送人責任與免責事由題目時,首先要在腦中建立起『請求權基礎 ➔ 違反義務 ➔ 免責事由 ➔ 例外不免責』的檢驗體系。本題是標準的『危險品謊報+火災』複合型考題,配分 15 分,答題時間約 12-15 分鐘。 【爭點辨識與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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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有二:第一,船員焊修引發火災致貨物全損,運送人乙得否主張海商法(下同)第69條第2款之火災免責?第二,託運人甲故意謊報危險品等級,乙得否依第73條及第69條第17款對受貨人丙主張免責?附帶爭點為:乙是否違反第63條貨物照顧管理義務。 【法條依據】

小題 (二)

運送人乙是否應對丁負責?(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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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好,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海商法實例題,考驗大家對於「貨損發生時,運送人對第三人(非違約之貨主)責任」的判斷。看到題目,首先要在腦中建立法律關係圖:甲(闖禍的託運人)→ 乙(運送人)→ 丁(無辜受害的貨主)。 【辨識爭點與篇幅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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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主要探討無辜受害之貨主丁,向運送人乙求償時,運送人乙得否主張免責。具體爭點如下:

  1. 附帶爭點:運送人乙依據甲之虛報內容進行裝載,是否違反海商法第63條之貨物照顧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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