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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4年 [司律第二試] 海商法與海洋法

第 一 題

📖 題組:
我國籍託運人甲出口桶裝化學品一批從高雄港至印尼,屬國際海運危險品章程(IMDG Code)第 1.1 類有整體爆炸危險之物品。但甲為規避進口國海關管制及包裝成本,虛報為第 1.4 類無重大危險之物品,交我國籍貨櫃運送人乙以整櫃裝載方式運送至印尼交付給貨物買受人丙。該批危險品之船上裝載、堆放、隔離及上標籤等均依國際海運危險品章程第 1.4 類規定辦理。船舶於中途港停靠時,因船員焊修船舷破損欄杆,修焊火星引燃該批貨物外洩飄散的易燃氣體致使該化學品爆炸起火,進行焊接前,船員曾確認船上貨載安全情況,並無不可明火施工之情況。除該批貨物焚燬全損外,亦嚴重毀損堆置在旁之丁貨主的貨物。載貨證券持有人丙及貨主丁主張運送人乙違反海商法第 63 條貨物照顧管理義務,請求乙應賠償其全部貨價損失。設本件我國有管轄權及適用我國法情況下,試問: (一)運送人乙是否應對丙負責?(15 分) (二)運送人乙是否應對丁負責?(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運送人乙是否應對丙負責?(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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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當你看到海商法的運送人責任與免責事由題目時,首先要在腦中建立起「請求權基礎 ➔ 違反義務 ➔ 免責事由 ➔ 例外不免責」的檢驗體系。本題是標準的「危險品謊報+火災+船員管理船舶行為」複合型考題,配分15分,答題時間約12至15分鐘。 【爭點辨識與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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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運送人乙得否對載貨證券持有人丙主張海商法上之免責事由,而不負貨物毀損之損害賠償責任。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運送人乙是否應對丁負責?(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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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好,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海商法實例題,考驗大家對於「貨損發生時,運送人對第三人(非肇事貨物之貨主)責任」的判斷。看到題目,首先要在腦中建立法律關係圖:甲(闖禍且虛報危險品的託運人)→ 乙(運送人)→ 丁(無辜受害的其他貨主)。 丁向乙主張第63條的管貨義務,你必須按順序思考運送人的抗辯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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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運送人乙就貨主丁之貨物焚燬全損,是否違反海商法第63條之貨物照顧義務,抑或得主張同法第69條之免責事由,實為本題之爭點。 二、法規範

📝 危險品虛報與運送免責
💡 託運人虛報危險品導致事故時,運送人對該貨及他貨之免責抗辯。
  • 對丙責任:依海商法第64條第1項,託運人申報不實,運送人對該貨毀損不負責。
  • 性質免責:運送人可依海商法第69條第15款主張因貨物性質或包裝不固免責。
  • 管船過失:焊修欄杆屬管船行為,依海商法第69條第1款,運送人就此過失免責。
  • 火災免責:火災致損除運送人本人過失外,依海商法第69條第3款得主張免責。
🧠 記憶技巧:虛報危險法六四,管船火災六九條,丙丁求償看歸責,申報不實運送免。
⚠️ 常見陷阱:易將「焊修欄杆」誤判為管貨過失。實則屬「管船過失」,運送人依法得主張免責。
海商法第63條照顧義務 管船過失與管貨過失之區別 單位責任限制 海商法第64條危險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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