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申論題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二 題

甲與乙婚前無任何財產,婚姻關係中育有二子,甲以其工作所得購置房屋一間 A 贈送與乙。多年後甲乙協議離婚,離婚時甲有存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乙則有房屋 A,價值 700 萬元,此外,乙於婚姻關係中尚以工作所得購買房屋一間 B,價值 400 萬元。若甲、乙未訂立婚姻財產制契約,試問:甲得向乙請求之剩餘財產分配數額為何?若甲有債權人丙,在甲不向乙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權時,丙得否代甲向乙主張?(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法定財產制下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及該請求權之代位行使限制。首先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區分婚後財產,排除受贈財產(A屋)後計算雙方差額及分配額。其次,依同條第3項說明該請求權具一身專屬性,並結合民法第242條但書,判斷債權人得否代位行使。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婚後無償取得之財產是否列入剩餘財產分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而不得代位行使?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8年[財稅行政] 民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