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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二 題

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同法第 39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試問免徵土地增值稅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有何差異?(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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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免徵」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在法理與實務上的差異。需從「法律性質(租稅豁免 vs. 租稅遞延)」、「下次移轉原地價之認定標準(重置前次移轉現值 vs. 沿用不課徵前原地價)」、「政策目的」及「申請方式」等面向進行比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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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免徵土地增值稅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核心差異,在於稅負屬「實質免除(租稅豁免)」或「暫緩課徵(租稅遞延)」,此根本差異將直接影響日後土地再次移轉時「原地價」之認定基準。 【論述】 一、意義與法律性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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