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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二 題

甲自幼與甲之父母從澎湖搬來臺南居住,臺南居住之房子為其父母承租之房子,甲與其父母的戶籍所在仍設在澎湖。甲結婚後,其妻乙亦與甲一起同住在甲之父母所承租的臺南房子,對外並以臺南地址為其對外聯繫之住所所在地,甲後來因為罹嚴重憂鬱症,甲的父母認為甲無法處理法律上事務,因此欲向法院提起對甲為監護宣告之聲請。請問甲的父母應向那個法院提出監護宣告聲請以及法院是否應依聲請對甲為監護宣告?(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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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住所」之認定標準、監護宣告事件之專屬管轄法院,以及監護宣告之實體要件與法院職權。應思考:(1)住所認定採客觀主義(久住之意思與事實),不以戶籍為絕對標準;(2)監護宣告由應受宣告人住所地法院專屬管轄;(3)法院審理應依職權及醫學鑑定客觀判斷是否達「不能」或「顯有不足」程度,不受聲請人主觀認定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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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監護宣告事件之專屬管轄(住所地之認定),以及監護宣告要件之審查與法院之裁量權。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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