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特考申論題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研究
第 三 題
財團法人 A 文化協會與新北市政府文化局簽訂「甲花園委託管理維護行政契約」,為期 3 年,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並已依約撥付第 1 年補助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案經辦理第 1 年核銷程序後,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因 A 文化協會部分款項未用於契約約定之用途,僅同意核銷 300 萬元,並通知 A 文化協會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 日前返還 200 萬元剩餘款。A 文化協會不服此通知,向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新北市政府應如何為訴願決定?A 文化協會逾期未返還 200 萬元剩餘款時,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得否依行政執行法將案件移送行政執行?(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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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行政契約履約爭議之定性」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名義」的理解。答題時須先辨明機關基於行政契約所發出的「返還款項通知」是否為行政處分,進而決定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置;接著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48條,檢驗該通知或契約本身是否具備逕行移送行政執行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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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政機關基於行政契約關係請求相對人返還款項之通知是否為行政處分?如未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機關得否逕行移送行政執行? 【解析】 壹、新北市政府應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為不受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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