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特考申論題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研究
第 一 題
中華民國國民甲與社團法人緣圓外籍聯姻婚介協會(以下稱緣圓協會)於 2017 年 4 月 20 日簽訂跨國境婚姻媒合書面契約,於同年 6 月赴大陸地區相親,與陸籍乙女締結婚約。嗣甲從乙在臺灣所作之依親體檢報告中確知,乙有感染梅毒病史。甲認為,緣圓協會對乙於媒合時所提交之大陸地區醫院健康檢查報告有未盡查證義務,損及其有權知悉媒合對象健康狀況之私益,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0 條第 1 項規定。甲遂以電子郵件致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請求依同法第 80 條第 3 款規定裁罰緣圓協會。內政部以電子郵件 A 回復甲,略以:「本案經交由內政部移民署查處,結果並無具體不法之情事。」甲不服,經訴願未果後,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聲明求為判決:被告內政部就原告之申請案,應對緣圓協會作成裁罰新臺幣 15 萬元之行政處分。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請分就裁判形式及理由說明之。(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 條:「為統籌入出國管理,確保國家安全、保障人權;規範移民事務,落實移民輔導,特制定本法。」
第 60 條第 1 項:「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對於受媒合雙方當事人所提供之個人資料,應善盡查證及保密之義務,並於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後,完整且對等提供對方。」
第 80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三、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對於受媒合雙方當事人所提供之個人資料,未善盡查證或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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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首先辨識出本題的核心爭點:人民(原告)對於行政機關是否有請求其對第三人作成「裁罰處分」的『主觀公權利』。接著,必須運用釋字第469號『保護規範理論』分析入出國及移民法的相關規定,判斷其是否賦予人民此等權利。最後,若認定原告無權利,則機關的回覆僅為觀念通知,進而推導出原告提起的課予義務訴訟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而非『判決』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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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原告甲是否有請求行政機關對第三人(緣圓協會)作成裁罰處分之主觀公法上權利?原告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之合法性及其法院裁判形式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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