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特考申論題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研究
第 三 題
好姻緣顧問有限公司甲因於公司網頁上刊登「本公司服務項目分為臺灣國內聯誼、中國大陸新娘、日本新郎跨國婚姻三種型態」內容,遭民眾向內政部檢舉有違法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之嫌。案經內政部移民署查察屬實,認定甲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4 條、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3 款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第 3 項規定。甲於陳述意見時,其代表人乙主張違法情事係受委託管理公司網頁之網路行銷公司丙自己作業疏失所致,甲並無委託丙刊登系爭內容,此有委託契約可資為證;而且甲於發現後,已立即要求丙刪除系爭內容云云。嗣內政部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9 條規定,以 A 函對甲裁處罰鍰新臺幣 10 萬元。請問 A 函之裁處理由為何?(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4 條:「(第 1 項)依本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之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第 4 項)第一項廣告活動之管理,除依其他廣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得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有關機關擬訂管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第 89 條第 1 項:「委託、受託或自行於臺灣地區從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以外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之廣告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者,或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或依第四項所定管理辦法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2. 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 6 條:「下列事項,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或以置入性行銷方式為之:……三、婚姻媒合。……」
3.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第 3 項:「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首先應辨識受委託人(網路行銷公司)的過失是否能成為委託人(甲公司)免責的理由,此涉及行政罰法上「履行輔助人」過失歸責的實務見解。其次,需分析刊登「同一網頁廣告」卻同時違反兩岸條例與移民法,應如何依行政罰法第24條「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進行競合處理,並依行政罰法第18條考量事後態度來說明裁罰額度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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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 委託人得否以受託人(履行輔助人)之過失及內部契約主張免除行政罰責任?
- 同一網頁刊登涉及不同地區之婚姻媒合廣告,違反數行政法上義務應如何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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