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特考申論題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研究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為大陸地區人民並經內政部許可在臺依親居留,內政部發給甲依親居留證,經一次延長後,有效期間至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甲於民國 108 年 6 月 7 日申請在臺長期居留,內政部以其所屬移民署 A 專勤隊實地訪查、對甲以及甲依親對象乙面談結果,審認有足夠事實認為甲無正當理由未與乙共同居住,且甲與乙間婚姻之真實性,並無法以相關說詞及證據獲得證明,乃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居留許可辦法)相關規定,否准甲長期居留許可之申請並廢止甲之依親居留許可及註銷甲之依親居留證,並請甲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 10 日內申請出境,如未依規定申請出境或逾期未出境,得強制甲出境。甲認為 A 專勤隊對乙之面談有重大瑕疵,蓋乙患有嚴重認知障礙、記憶缺損等腦部問題,根本無法正確回答 A 專勤隊所提出之問題,且面談紀錄並未逐字逐句記錄,僅記載對甲不利之事實,內容顯然有所疏漏,面談紀錄之真實性令人質疑。甲因此欲對內政部否准甲長期居留許可之申請並廢止甲依親居留許可及註銷甲依親居留證之處分提出救濟。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由於面談結果係內政部作出行政處分之重要依據,甲認為面談程序及結果有重大瑕疵,甲是否得針對面談結果提起救濟?(15 分)

思路引導 VIP

考生看到此題應首先定性「面談結果」之行政法性質,思考其是否具備「行政處分」之要件,或僅為「行政程序中之處置/準備行為」。接著,應立刻聯結《行政程序法》第174條關於程序行為單獨救濟禁止之原則,論述甲不得單獨對面談結果提起爭訟,而須於對實體決定(否准及廢止處分)救濟時一併主張瑕疵。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行政機關之「面談結果」定性為何?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程序中之處置」應如何提起行政爭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為證明甲之主張有理由,甲向內政部申請提供 A 專勤隊對乙面談之影音光碟,內政部是否得拒絕提供?(20 分)

思路引導 VIP

先界定請求提供資訊之時點(行政程序終結前後),以決定適用《行政程序法》第46條卷宗閱覽權或《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資訊公開請求權。接著,檢驗所申請之面談影音光碟是否落入《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之豁免公開事由(如內部準備作業、隱私保護),並透過比例原則與當事人救濟權保障進行法益衡量。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行政處分作成後,受處分人為提起行政救濟,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提供作為處分基礎之他人面談影音光碟,機關得否拒絕提供?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請求權定性

📜 參考法條

居留許可辦法第 8 條 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申請人,應依相關法規及移民署之通知,接受面(訪)談。申請人之配偶及其他親屬,移民署認有面(訪)談之必要者,亦同。 居留許可辦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依親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之一定期間,不許可其再申請:1.……2.……3.有事實足認其無正當理由未與依親對象共同居住,或有關婚姻真實性之說詞、證據不符。4.5.6.7.……。 居留許可辦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3 款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長期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之翌日起算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之一定期間,不許可其再申請:1.……2.……3.有事實足認其無正當理由未與依親對象共同居住,或有關婚姻真實性之說詞、證據不符。4.5.6.7.……。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1.……2.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3.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4.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5.……6.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7.8.9.……。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