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特考申論題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研究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為臺北市市立國中 A 之歷史教師,平日教學認真,喜歡以時事議題作為教學參考資料,深受學生喜愛。新學年開始教育部頒布新課綱,學校亦提供更具體之課程綱要內容作為教學參考,甲認為無論是教育部頒布之新課綱或學校提供之具體課程綱要皆有所偏頗,無法正確傳達給學生正確之歷史觀,基於其享有之教學自由,甲自行編訂具體課程綱要與教材作為教學之用。開學 5 週後,甲任課班級之學生家長發現,其子女所學與教育部所頒定之課綱內容相差甚遠,恐不利未來升學,因此向 A 提出檢舉。A 接獲檢舉後,根據家長提供與其調查所得之具體事實,認為甲之行為合於獎懲標準,因此發動平時考核程序。經法定程序後,認為甲之行為符合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對甲懲處申誡一次,並通知甲。
甲為臺北市市立國中 A 之歷史教師,平日教學認真,喜歡以時事議題作為教學參考資料,深受學生喜愛。新學年開始教育部頒布新課綱,學校亦提供更具體之課程綱要內容作為教學參考,甲認為無論是教育部頒布之新課綱或學校提供之具體課程綱要皆有所偏頗,無法正確傳達給學生正確之歷史觀,基於其享有之教學自由,甲自行編訂具體課程綱要與教材作為教學之用。開學 5 週後,甲任課班級之學生家長發現,其子女所學與教育部所頒定之課綱內容相差甚遠,恐不利未來升學,因此向 A 提出檢舉。A 接獲檢舉後,根據家長提供與其調查所得之具體事實,認為甲之行為合於獎懲標準,因此發動平時考核程序。經法定程序後,認為甲之行為符合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對甲懲處申誡一次,並通知甲。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臺北市市立國中 A 對所屬教師所為平時考核獎懲之法律性質為何?(15 分)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首先應聯想到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行政處分之定義,並迅速扣連『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與『行政救濟雙軌制』的實務演進。應運用釋字第736、785號解釋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4號裁定之法理,論證『申誡』對教師之名譽權、財產權(考核獎金)已產生實質影響,從而具備法效性與外部性,定性為行政處分。
小題 (二)
甲如對申誡一次之懲處有所不服,應如何提出救濟?(20 分)
思路引導 VIP
考生看到此題應先判斷「申誡一次」對公立學校教師的法律性質為何,並聯想司法院釋字第736號及第785號解釋打破特別權力關係之意旨,確認其為「行政處分」。接著,須說明教師救濟的「雙軌制」,清楚論述《教師法》申訴/再申訴程序與一般訴願程序的關係,以及最終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與管轄法院。
📜 參考法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33 條及國民教育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之。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6 款
教師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並應予以獎勵或懲處。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其規定如下:……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一)……(三)不按課程綱要或標準教學,或教學未能盡責,致貽誤學生課業。(四)……。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16 條
教師成績考核經核定後,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受考核教師,並附記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平時考核之獎懲令應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前 2 項考核,應以原辦理學校為考核機關。但主管機關依第 15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規定逕行核定或改核者,以該機關為考核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