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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特考申論題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研究

第 一 題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1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符合本法規定,得執行下列措施,業者應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一、進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場所執行現場查核及抽樣檢驗。……。」在此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行為,其性質為何?另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2 條之 1 規定:「為維護食品安全衛生,有效遏止廠商之違法行為,警察機關應派員協助主管機關。」在此依據行政程序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警察職務協助之要件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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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應將「進入場所查核及抽驗」定性為「行政調查」,並探討其屬於單純事實行為,抑或含有「命人民容忍之行政處分」的雙階結構。其次,針對「職務協助」,須直接連結《行政程序法》第19條,系統性地列出職務協助之發動要件、消極要件與程序要件,並可輔以《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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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主管機關依食安法進行現場查核及抽樣檢驗之行政行為定性為何?
  2. 依行政程序法及相關法規,警察機關提供職務協助之合法要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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