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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特考申論題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研究

第 二 題

船長甲經營渡輪生意清淡,油價上漲,難以維生。甲聽從乙之謀議搭載偷渡客謀利,丙熟悉沿海岸邊地形,明知為偷渡客,仍協助甲以舢舨船將偷渡客接駁上岸,躲避海巡人員及警察查緝。乙雖提謀議但僅在岸上觀看瞭解情況,未參與搭載或接駁偷渡客,未料仍遭緝捕取締。依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簡稱移民法)第 47 條第 2 項及第 82 條第 2 項規定:「船長不得以其船舶搭載未具入國許可證件之乘客。違反者,每搭載一人,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移請主管機關裁處。試問:船長甲搭載偷渡客與丙之接駁行為是否構成「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丙之接駁行為是否處罰?其處罰輕重是否與甲相同?乙僅謀議,未參與搭載及接駁,是否處罰?理由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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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測驗「行政罰法上的共同違法」要件(第14條)。考生看到此題應首要聯想行政罰法不處罰「教唆」與「幫助」行為,僅處罰「故意共同實施」者;其次需辨識本案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屬於「身分犯」(限於船長),並運用行政罰法第14條第2項的「無身分者與有身分者共犯」規定來論證丙的處罰,最後依第14條第1項說明裁罰輕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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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一、無「船長」身分之丙參與接駁,是否適用行政罰法第14條構成故意共同實施?其處罰輕重為何? 二、僅參與謀議而未著手實施之乙,是否為行政罰之處罰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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