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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特考申論題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研究

第 一 題

某甲未經許可,於出海口河川區域內圍築魚塭,經該管機關裁處罰鍰,並限期其回復原狀。某甲主張,該魚塭係受讓自前手,前手設置該魚塭已逾 20 年,該管機關未予處罰,已逾裁處權時效,且對其為處罰,亦有違平等原則云云。請問某甲關於裁處權時效、違反平等原則之主張,是否有據?(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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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行政罰與管制處分之區別」、「行政罰時效之起算(區分行為繼續與狀態繼續)」以及「平等原則之界線(不法無平等)」之理解。作答時應將主管機關的處分拆解為「罰鍰」與「回復原狀」,分別論述其時效與責任歸屬,接著運用「不法無平等」法理駁斥當事人對平等原則之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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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命「限期回復原狀」是否屬行政罰而受三年裁處權時效限制?「持續使用」違法魚塭之裁處權時效應如何起算?以及人民是否得主張「不法無平等」?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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