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特考申論題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研究
第 二 題
甲擔任 A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科員,甲參加107年度客語能力中級暨中高級認證測驗合格,因而於民國108年1月21日向該局申請全額補助報名費新臺幣250元,經該局於民國108年2月1日以書函通知甲,以申請已逾會計年度為由,否准所請。甲認為此項理由並不合理,親向社會局長官據理力爭,並與長官發生爭執與輕微肢體衝突。事後甲民國108年年終考績被考列乙等。甲若不服 A 直轄市政府社會局否准補助報名費之申請與乙等考績決定,應如何提出救濟?(30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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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公務員救濟制度」,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對特別權力關係的突破。解題需分兩層次:先就「否准補助報名費(財產上請求權)」與「考績考列乙等(身分及財產權)」分別進行『行政行為定性(是否為行政處分)』,再依定性結果對應公務人員保障法(復審/申訴)與行政訴訟法(撤銷/課予義務訴訟)的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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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務人員針對機關否准財產性給付(報名費補助)及年終考績考列乙等,於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後之法律定性及救濟途徑為何? 【解析】 壹、否准全額補助報名費250元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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