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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特考申論題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研究

第 二 題

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保障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程序區分為復審程序、申訴及再申訴程序;該法區分此兩種保障程序之標準為何?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對此兩種保障程序的區分,其影響為何?(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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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此題,應先點出公務人員保障法區分救濟機制的傳統標準為「標的是否為行政處分」。接著,導入釋字第785號解釋的核心精神:打破傳統「特別權力關係」下以「重大影響權益」作為處分認定標準的舊規,並全面開啟公務員對非處分之管理措施提起行政訴訟的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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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務人員保障法雙軌救濟程序之區分標準,以及釋字第785號解釋對公務人員行政處分認定與訴訟權保障之變革。 【解析】 壹、公務人員保障法區分復審與申訴、再申訴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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