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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特考申論題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研究

第 四 題

大陸地區人民甲與臺灣人民乙結婚,以探親為由入境臺灣,6 年後甲經核准定居並取得身分證 3 個月後與乙離婚,甲離婚 2 個月後又與臺灣人民丙登記結婚。主管機關認定甲乙係虛偽結婚,發函通知甲撤銷其在臺灣之定居許可,自撤銷定居許可之翌日起算 5 年內不許可甲再申請在臺定居,並應於收到處分書 10 日內出境,逾期得強制出境。甲不服此函,主張當時其與乙結婚係出自二人合意,如果出境即無人照顧現配偶丙及其患有重病之公婆,提起訴願未獲救濟,擬提起行政訴訟,並尋求暫時性權利保護。甲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行政法院是否應准予暫時性權利保護?(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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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救濟制度中「訴訟類型」與「暫時性權利保護」之選擇與要件。解題時應先定性主管機關發函之性質為「行政處分」,進而得出應提起「撤銷訴訟」。其次,對於命出境之負擔處分,應適用「停止執行」之暫時性保護,並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的要件(難於回復之損害、急迫情事、公益考量、本案顯無理由),涵攝甲所面臨的遣返壓力與家庭照顧需求進行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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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對於主管機關撤銷定居許可並命出境之行政處分,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
  2. 甲聲請暫時性權利保護(停止執行)之要件為何?法院應否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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