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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特考申論題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研究

第 一 題

甲欠稅超過新臺幣(下同)8 千萬元,財政部認為甲之全部財產價值僅 3 千萬元,依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3 項規定,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甲主張財政部針對其限制出境有「未行使裁量權」之違法,其受禁止處分之財產經自行送請鑑價約有 8千萬元之價值,足以負擔欠繳稅額,財政部之限制出境違反比例原則。請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3 項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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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首先辨識稅捐稽徵法「得」限制出境規定屬「裁量處分」,並立刻聯想到「裁量瑕疵(裁量怠惰)」與「比例原則」兩大審查基準。解題時需分層次論述:先檢驗財政部是否誤將裁量規定視為羈束規定而未實質考量個案(裁量怠惰),再依行政程序法第7條檢驗限制出境是否屬保全稅捐之「必要」手段(違反比例原則),最後得出甲主張是否有理由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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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財政部因欠稅金額達法定標準即函請限制出境,是否構成裁量怠惰?又其未覈實採認當事人財產價值而予限制出境,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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