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特考申論題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研究
第 一 題
📖 題組:
定居於新北市之越南籍甲女,長久以來與配偶乙爭執不斷。某日,甲終萌輕生之念,自住家往下跳樓自殺,墜落至三樓陽台雨遮上,奄奄一息。乙見狀,立即通報消防局。消防局到場後,發現甲墜樓處巷道狹窄,雲梯車無法駛入。經勘查地形,認為可借道對面棟大樓四樓窗戶,將甲救出。消防局緊急救護人員叩門該住戶,應門之丙表示屋主丁目前人在國外出差,自己僅受僱看家,無法作主,遂關門不予理會。消防局緊急救護人員為爭取救人時效,遂強行破門入內。試問:
定居於新北市之越南籍甲女,長久以來與配偶乙爭執不斷。某日,甲終萌輕生之念,自住家往下跳樓自殺,墜落至三樓陽台雨遮上,奄奄一息。乙見狀,立即通報消防局。消防局到場後,發現甲墜樓處巷道狹窄,雲梯車無法駛入。經勘查地形,認為可借道對面棟大樓四樓窗戶,將甲救出。消防局緊急救護人員叩門該住戶,應門之丙表示屋主丁目前人在國外出差,自己僅受僱看家,無法作主,遂關門不予理會。消防局緊急救護人員為爭取救人時效,遂強行破門入內。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消防局強行闖入丁之住宅,是否合法?(15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考生對於行政執行法上「即時強制」概念之理解與適用。看到行政機關為排除急迫危害而未經同意強行進入民宅,應立即聯想《行政執行法》第36條(即時強制)與第40條(進入住宅處所之要件),並透過三段論法審查本案是否具備「迫切危害」及「非進入不能救護」之要件,以論證其合法性。
小題 (二)
丁回國後,發現家中大門進口名鎖遭消防局為強行闖入,以機具破壞,遂向消防局請求賠償。其請求有無理由?(20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即時強制」之定性及「損失補償」與「國家賠償」之區別。考生應先定性消防局破門行為屬於合法之即時強制,進而論述丁之財產損害係因合法公權力行使所生之特別犧牲,故僅能依行政執行法請求「損失補償」,而不得請求「國家賠償」。
📜 參考法條
1. 消防法第 24 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依實際需要普遍設置救護隊;救護隊應配置救護車輛及救護人員,負責緊急救護業務。前項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及緊急救護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2. 緊急救護辦法第 3 條:「本辦法用語,定義如下:一、緊急救護:指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急救處理及送醫途中之救護。二、緊急傷病患: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