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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特考申論題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研究

第 三 題

臺北市政府依勞動檢查之結果,認為甲公司未給付 A 員工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另有 B 員工連續一周每日出勤達 12.5 小時,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依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各處甲公司罰鍰 16 萬元,合計 32 萬元,並立即公布甲公司名稱。針對罰鍰與公布名稱,甲公司有何救濟途徑?甲公司主張臺北市政府針對其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行為各裁處 16 萬元,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是否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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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救濟程序的選擇及行政罰上『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考生應先定性『罰鍰』與『公布名稱』均屬行政處分,進而導出『訴願+撤銷訴訟』的救濟途徑,並留意處分執行完畢時可轉換為『確認違法訴訟』;其次,運用實務對『行為數』的判斷標準,指出針對不同員工、違反不同法規範之行為屬『數行為』,應依行政罰法第25條予以併罰,藉此論證機關裁罰並未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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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針對罰鍰與公布名稱之裁罰,當事人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爭訟程序以資救濟?
  2. 雇主對不同員工違反不同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行為,是否屬「數行為」而得予併罰,有無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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