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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特考申論題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研究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為公務人員,自 95 年 3 月 1 日起服務於乙機關擔任五職等公務人員,並領取偏鄉地區交通補助每月 1500 元。乙機關於 110 年 3 月 1 日接獲審計部以 A 函來文表示,偏鄉地區交通補助自 97 年 5 月 1 日法規依據修法後,法規解釋上須限於戶籍地與服務機關位於不同縣市方得領取。乙機關清查後發現甲自法規依據修法後不符資格,遂於 111 年 1 月 15 日對甲作成丙函表示撤銷交通補助之處分,並自 111 年 2 月 1 日起停發偏鄉地區交通補助。另於 111 年 3 月 1 日對甲作成丁函請求其返還自 97 年 5 月 1 日起至 111 年 1 月 31 日止溢領的偏鄉地區交通補助,返還期限為 111 年 3 月 31 日,逾期未返還,即移送行政執行。甲不服丙函及丁函,遂分別提起訴願,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一)

甲主張其信賴值得保護,原授益處分不得撤銷。乙機關答辯甲之信賴雖值得保護,惟基於公益仍應撤銷。請問乙機關答辯有無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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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與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考生應直擊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第2款之「利益衡量」機制,說明即使信賴值得保護,若公益大於私益仍得撤銷,並務必補充第120條之「信賴補償」規定以展現論述完整性並獲取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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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受益人信賴值得保護時,行政機關得否以「公益大於私益」為由予以撤銷?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甲主張丙函作成已逾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的 5 年請求權時效有無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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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是否能精確區分「撤銷權(形成權)」與「返還請求權」的法律性質與對應的時效制度。看到題目甲對「撤銷處分(丙函)」主張「請求權時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應立刻敏銳察覺其法律概念混淆,進而引出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的「除斥期間」規定進行論述與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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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政機關撤銷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權利性質為何?是否受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限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三)

甲主張丁函作成縱未逾請求權時效,請求其返還自 97 年 5 月 1 日起至 111 年 1 月 31 日止的偏鄉地區交通補助不符實務見解,認為乙機關不得請求返還甲所受領逾 5 年之部分,該主張有無理由?(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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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本題應立刻聯想到「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發生時點與「消滅時效」起算點的爭議。解題關鍵在於釐清,在違法授益處分未被撤銷前,給付仍具備法律上原因;須待行政機關依法行使撤銷權後,不當得利請求權方才成立。因此,應運用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時效自撤銷生效時起算)來定性,並駁斥甲將各期給付分別計算時效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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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違法授益處分經撤銷後,行政機關主張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起算時點為何?受領人得否主張逾5年部分之給付已罹於時效而拒絕返還? 【解析】

小題 (四)

甲於返還期限屆至時未返還溢領之偏鄉地區交通補助,乙機關得否移送行政執行?(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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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行政程序法第127條於104年修法後,關於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途徑的重大變革(由一般給付訴訟轉為機關得逕為下命處分)。接著運用行政執行法第11條及訴願法第93條『訴願不停止執行』原則,論證該下命處分是否具備執行力及移送執行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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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政機關撤銷違法授益處分後,命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書面通知是否為具有執行力之下命處分,而得逕行移送行政執行?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參考法條

附: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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