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特考申論題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研究
第 三 題
司法院釋字第 742 號解釋針對司法院釋字第 156 號解釋為補充解釋,二者均涉及針對變更都市計畫而為救濟之可能性。請說明此二解釋之主要內容,其對行政救濟制度的意義各自為何?(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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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都市計畫法律性質及行政爭訟制度發展的理解。解題思路應先點出傳統見解的困境,再分別闡述釋字第156號(將特定變更定性為行政處分)與釋字第742號(要求針對法規命令性質之變更創設救濟途徑)的突破,最後結論務必提及此二解釋如何促成行政訴訟法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的制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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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都市計畫之法律性質,傳統上被視為法規命令,人民難以直接提起行政救濟。司法院釋字第156號與第742號解釋分別從「法定義轉換(定性為處分)」與「法制創設(法規命令之救濟)」兩個維度,逐步打破救濟障礙,落實憲法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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