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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8年 [營繕工程組] 營建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內政部營建署為一主管建築機關並具備代辦公有建築物之能力,若營建署擬於臺北市區內原有 6 層老舊建築基地,拆除並新建 1 棟 15 層之辦公大樓,請據此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請說明計畫執行過程中應向何機關申請那幾種建築執照?(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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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將重點劃分為「管轄機關認定」與「執照種類對應」兩大部分。依據《建築法》第2條判斷公有建築物所在地的直轄市主管機關,再依《建築法》第28條,將題目給定的「拆除舊建物」、「新建大樓」、「完工啟用」三個動作,分別對應拆除執照、建造執照與使用執照,並可補充《建築法》第78條的拆建併案規定以提高答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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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中央機關代辦地方公有建築物時之管轄主管建築機關認定,及因應「拆除、新建、完工使用」各階段依法應請領之建築執照種類。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並說明其相關之建築行為人應具備之資格?(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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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答本題時,應立即聯想《建築法》中對「建築行為人」的四大分類: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與承造人。破題關鍵在於不僅要寫出各行為人的一般資格(如開業建築師、登記營造業),更要緊扣題幹中「公有建築物」的線索,精確引述《建築法》中針對公部門得由機關內部具備證書者擔任的「特別規定」,方能展現法規熟稔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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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建築法》中對於建築行為人(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之定義,以及公有建築物建築行為人之特殊資格規定。 【解析】 依據《建築法》相關規定,本案涉及之建築行為人及其應具備之資格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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