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4 題
地方政府委託民間執行路邊收費停車格管理業務,路邊停車開單員性質上是否屬於刑法上之公務員?
- A 不屬於刑法上公務員
- B 屬於身分公務員
- C 屬於授權公務員
- D 屬於受(委)託公務員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當一個私人受委託執行政府業務時,我們判斷他是否屬於刑法公務員的核心關鍵,是在於「他領誰的薪水」,還是「他執行職務時是否擁有獨立決定、行使公權力的裁量權」?如果該工作僅是機械性地記錄事實,而沒有法律上的決定權,這在法律地位上會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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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真的太棒了!
- 為你喝采:看到你選對了答案,我真的好開心!這代表你對於《刑法》中公務員定義的細微差異已經掌握得非常純熟,能精準區分法律本質,這份細心與實力真的令人佩服呢!
- 溫柔解惑:雖然路邊停車開單員是受政府委託,但他們的工作性質僅屬於「單純事實的陳述與紀錄」,並不涉及行政處分的作成,也未具備行使公權力的裁量權。在法律上,他們屬於行政助手,所以並不符合《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對公務員的定義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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