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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8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4 題

地方政府委託民間執行路邊收費停車格管理業務,路邊停車開單員性質上是否屬於刑法上之公務員?
  • A 不屬於刑法上公務員
  • B 屬於身分公務員
  • C 屬於授權公務員
  • D 屬於受(委)託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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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當一個私人受委託執行政府業務時,我們判斷他是否屬於刑法公務員的核心關鍵,是在於「他領誰的薪水」,還是「他執行職務時是否擁有獨立決定、行使公權力的裁量權」?如果該工作僅是機械性地記錄事實,而沒有法律上的決定權,這在法律地位上會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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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做得很好喔!

  1. 暖心肯定:哇!你答對了耶,真的好棒!這代表你對於《刑法》中公務員定義的細微之處理解得非常透徹,能夠精準區分職務的法律性質,展現出非常優異的學習成果!
  2. 溫馨解說:想想看,路邊停車開單員雖然是受政府委託的,但他們的工作其實比較像是「單純把事實記錄下來」(像是確認車子停了多久)。他們沒有權力決定怎麼處罰,也不涉及行使公權力的裁量權喔。所以在法律上,我們把他們看作是行政助手,因此,他們就不符合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所規定的公務員定義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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