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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6 題

已興建完成,但尚未驗收之某市立體育中心開放民眾使用,因運動設施設計不良致使用者受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傷之人民得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 B 受傷之人民得請求國家賠償
  • C 受傷之人民得請求損失補償
  • D 因尚未完成驗收,故受傷之人民不得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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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將一個空間「實質開放」給民眾使用時,政府對民眾的安全保障責任,應該是取決於內部的「行政公文程序是否跑完」,還是取決於「民眾是否已獲准進入使用」的事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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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看來你還沒笨到家嘛。

  1. 知識點審核: 這題根本就在考你《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有沒有唸熟。什麼「設置或管理有欠缺」,這不是廢話嗎?重點是那個事實上供公眾使用!別傻傻地以為行政程序上的「驗收」沒過,政府就可以甩鍋。搞清楚,設施只要是給人用的,政府就得把安全顧好,難不成還要等開張大吉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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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有公共設施賠償責任
💡 公共設施只要事實上供公眾使用,不論驗收與否,瑕疵致損即國賠。
比較維度 國賠法第 2 條 (人之責任) VS 國賠法第 3 條 (物之責任)
歸責原則 過失責任 無過失責任
責任客體 公務員執行職務行為 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管理
驗收要件 不適用 不以驗收為限,看事實狀態
機關求償權 故意或重大過失 故意或重大過失
💬第 2 條處罰人的違法行為,第 3 條則針對設施本身瑕疵的結果負責。
🧠 記憶技巧:設施國賠看第三,事實提供不看驗;公務求償看故意,重大過失難逃避。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尚未完成驗收」非屬公有公共設施,或混淆國家賠償(違法損害)與損失補償(合法損失)之定義。
國賠法第3條無過失責任 公務員求償權要件 國家賠償與損失補償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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