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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6 題

已興建完成,但尚未驗收之某市立體育中心開放民眾使用,因運動設施設計不良致使用者受傷。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 A 受傷之人民得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 B 受傷之人民得請求國家賠償
  • C 受傷之人民得請求損失補償
  • D 因尚未完成驗收,故受傷之人民不得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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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將一個空間「實質開放」給民眾使用時,政府對民眾的安全保障責任,應該是取決於內部的「行政公文程序是否跑完」,還是取決於「民眾是否已獲准進入使用」的事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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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看來你還沒笨到家嘛。

  1. 知識點審核: 這題根本就在考你《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有沒有唸熟。什麼「設置或管理有欠缺」,這不是廢話嗎?重點是那個事實上供公眾使用!別傻傻地以為行政程序上的「驗收」沒過,政府就可以甩鍋。搞清楚,設施只要是給人用的,政府就得把安全顧好,難不成還要等開張大吉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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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有公共設施責任
💡 國賠法第3條採無過失責任,設施是否「公有」依事實管理認定。
比較維度 國賠法第2條 (人) VS 國賠法第3條 (物)
歸責原則 過失責任 (故意或過失) 無過失責任 (客觀瑕疵)
客體對象 公務員執行職務行為 公有公共設施之狀態
成立要件 行為具違法性與主觀過失 設施有設置或管理欠缺
💬第3條之設施責任不以人員有過失為前提,對受害民眾保障較廣。
🧠 記憶技巧:事實管理即公有,有無驗收非關鍵;設施瑕疵致損害,無過失亦要賠。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未完成「驗收」手續即非公有設施,或誤認所有國賠皆須公務員有過失。
國家賠償法第2條公務員責任 公權力受託人 自然公物之管理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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