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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院作成「情況判決」之要件?
  • A 限於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 B 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
  • C 被告抗辯於原處分或決定作成前,已充分權衡公益及原告之利益
  • D 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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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法律允許法院在「行政處分違法」的情況下,卻為了維護整體社會利益而「不撤銷」這個處分,你認為法院做決定的依據,應該是取決於被告機關「曾經主張過什麼」,還是取決於「撤銷後對社會公益產生的實際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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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測驗的是對「情況判決」制度的掌握度。情況判決是一種例外機制,當行政處分違法,但撤銷會對公益造成重大損害時,法院得例外駁回原告之訴。

情況判決的法定要件

根據現行行政訴訟法第198條規定,情況判決必須具備:限於撤銷訴訟且原處分違法(選項A)、撤銷於公益有重大損害(選項B),且法院斟酌各項情事後認撤銷顯與公益相違背(選項D)。至於選項 (C) 的「被告抗辯已充分權衡」,完全不是法定要件;情況判決是由法院依客觀公益需求來審酌,並非取決於被告事前的權衡或事後的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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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法情況判決
💡 行政處分雖違法,但因維護重大公益而裁量不予撤銷之制度。

🔗 情況判決(行政訴訟法第198條)作成流程

  1. 1 審理認定 — 法院審理後確認原處分或決定確實「違法」。
  2. 2 公益衡量 — 發現若撤銷該處分,將對「重大公益」造成嚴重損害。
  3. 3 利益權衡 — 比較原告私益損失與公益,認撤銷顯與公益相違背。
  4. 4 作成判決 — 駁回原告撤銷之訴,但主文須「宣告處分違法」。
  5. 5 補救措施 — 法院得依職權命被告賠償或由原告合併請求損賠。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情況判決為「法律優越原則」的例外,體現法安定性與公益之維護。
🧠 記憶技巧:處分違法、公益更大、主文宣告、合併求償
⚠️ 常見陷阱:常考點在於「僅限撤銷訴訟」且「非依被告抗辯為要件」。考生常誤認此制度可適用於確認訴訟,或以為必須由被告提出公益抗辯法院始得審酌。
撤銷訴訟 行政法之比例原則 國家賠償法 法之安定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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