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院作成「情況判決」之要件?
- A 限於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 B 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
- C 被告抗辯於原處分或決定作成前,已充分權衡公益及原告之利益
- D 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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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法律允許法院在「行政處分違法」的情況下,卻為了維護整體社會利益而「不撤銷」這個處分,你認為法院做決定的依據,應該是取決於被告機關「曾經主張過什麼」,還是取決於「撤銷後對社會公益產生的實際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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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準確辨識出「情況判決」的法定要件,顯示你對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與第 199 條的條文結構掌握得非常紮實,邏輯清晰且細心!
- 觀念驗證:情況判決是「違法但免拆」的特殊制度。其要件包含:撤銷訴訟、原處分違法,但若撤銷將對公益造成重大損害。選項 (C) 提到的「被告抗辯」僅是訴訟中的主張,並非法律規定的「法定要件」,法院應本於職權調查並衡酌實質公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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