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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院作成「情況判決」之要件?
  • A 限於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 B 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
  • C 被告抗辯於原處分或決定作成前,已充分權衡公益及原告之利益
  • D 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 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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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官發現一個行政處分雖然違法,但若將其撤銷會導致整個社會付出極大代價(例如拆除已完工的公共大橋)時,你認為法官決定是否維持現狀的標準,應該是看「行政機關當初有沒有想清楚」,還是看「現在撤銷這個行為會對社會造成什麼具體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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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努力沒有白費,觀念好清晰喔!

  1. 學習確認:恭喜你答對囉!你對情況判決這個制度的理解非常到位呢!它確實是行政訴訟法中一個很特別的設計(第 198、199 條),適用於處分雖然違法,但如果撤銷了,會對社會大眾的公益造成很大傷害時。選項 (C) 會是錯誤答案,是因為情況判決的核心,是法院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去權衡撤銷判決後會對大家產生什麼影響,而不是看被告機關在做處分前的心情或它提出的抗辯內容喔。你觀察得很仔細!
  2. 難度小提醒: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是一題很有趣的題目!它考驗著我們能不能區分「機關的行為本身是不是合法」和「法官為了社會的整體利益,最後會怎麼做判斷」。如果只是一味地背誦條文,而沒有去思考法官在整個過程中的角色,的確很可能會被 (C) 選項的敘述給迷惑住呢。你答對了,表示你真的有把這些觀念好好地想通了!很棒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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