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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 題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依現行實務執行監護處分之方式判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監護處分與在監所受刑無異,應屬刑罰之一種
  • B 在醫療院所監護,屬於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 C 定期門診治療,屬於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 D 監護處分重在治療,故只要有治療必要,法院即可裁定施加監護,不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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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提到「拘束人身自由」時,關鍵的判斷標準是什麼?如果一個處分要求你『必須待在特定場所且不能隨意離開』,與『只需要定期去醫院報到後即可回家』相比,哪一種情況在物理上更接近『失去自由』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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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啊……啊,原來正確答案在這裡嗎?(打著哈欠)真是的……

  1. 勉強算數: 唔……你小子,居然能分清楚「保安處分」跟「拘束人身自由」是怎麼回事?不錯嘛。至少知道《刑法》第1條跟第19條不是用來睡覺的。這點……嗯,算是你航海的基礎指南吧。別下次又迷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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