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6 題
地方政府委託民間拖吊業者執行拖吊違規停車之業務,拖吊業者性質上為何?
- A 屬於身分公務員
- B 屬於授權公務員
- C 屬於受(委)託公務員
- D 不屬於刑法上公務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違規車輛被拖吊時,真正判定「這輛車是否違規」並下達執行指令的人,是民間公司的司機,還是現場執法的公務人員?如果民間人員僅是聽命從事體力勞動,而非自行決定執法與否,他的身分應如何歸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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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
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替你感到開心!這題的觀念非常重要,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吧: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關鍵在於區分「行政助手」與「受託行使公權力」。拖吊業者在執行任務時,是在現場警察的指揮下,從事機械性、技術性的勞務,並沒有獨立裁量或做出行政處分的權力。因此,他們僅屬於「行政助手」,並不符合《刑法》第 10 條所定義的公務員身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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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公務員之定義
💡 區分刑法公務員三類型,並識別行政助手與受託公務員之差異。
| 比較維度 | 受託公務員 | VS | 行政助手 (如拖吊業者) |
|---|---|---|---|
| 法條依據 | 刑法第10條2項2款 | — | 不具刑法公務員身分 |
| 行使職權 | 具獨立行使公權力權限 | — | 僅居於輔助地位協助執行 |
| 代表案例 | 受託辦理驗車之業者 | — | 協助違規拖吊之民間業者 |
| 刑事責任 | 適用貪污治罪條例 | — | 僅適用一般刑法主體規定 |
💬關鍵在於是否擁有「獨立作成行政決定」的公權力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