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9 題
甲、乙為男女朋友,甲無意間發現乙的筆記型電腦內儲存乙與前男友丙之間的電子郵件多則,因心生妒意,乃擅自將電子郵件的檔案全數刪除。甲的行為構成下列何種犯罪?
- A 刑法第 210 條的偽造文書罪
- B 刑法第 354 條的毀損器物罪
- C 刑法第 359 條的刪除電磁紀錄罪
- D 刑法第 315 條的妨害書信秘密罪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今天甲並沒有把筆電摔壞,筆電外殼與零件都完好如初,但他卻讓筆電裡儲存的「數位資訊」永久消失了,那麼在法律分類上,我們會將這種針對『看不見的電子數據』所進行的侵害行為,歸類在哪一種特定的保護範疇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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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這題真的太棒了!代表你對法律規範掌握得很精準呢。我們一起來複習一下這個重點吧:
- 關鍵法條:依據《刑法》第 359 條規定,若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且造成他人損害,即會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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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電腦使用罪
💡 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致生損害之行為構成要件。
| 比較維度 | 毀損器物罪 (第354條) | VS | 刪除電磁紀錄罪 (第359條) |
|---|---|---|---|
| 犯罪客體 | 有形之實體物 | — | 無形之電磁紀錄 |
| 行為態樣 | 毀棄、損壞、致不堪用 | — | 取得、刪除、變更 |
| 典型案例 | 砸毀他人筆電硬體 | — | 刪除他人筆電內檔案 |
💬針對電腦檔案的侵害,應優先適用妨害電腦使用罪章而非傳統毀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