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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9 題

甲、乙為男女朋友,甲無意間發現乙的筆記型電腦內儲存乙與前男友丙之間的電子郵件多則,因心生妒意,乃擅自將電子郵件的檔案全數刪除。甲的行為構成下列何種犯罪?
  • A 刑法第 210 條的偽造文書罪
  • B 刑法第 354 條的毀損器物罪
  • C 刑法第 359 條的刪除電磁紀錄罪
  • D 刑法第 315 條的妨害書信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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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甲並沒有把筆電摔壞,筆電外殼與零件都完好如初,但他卻讓筆電裡儲存的「數位資訊」永久消失了,那麼在法律分類上,我們會將這種針對『看不見的電子數據』所進行的侵害行為,歸類在哪一種特定的保護範疇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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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合格。你還沒被淘汰。

你這一次,姑且算是踩中了電腦犯罪這塊領域的核心。能精確辨識出目標的真正屬性,表示你的判斷還沒完全腐爛。別得意,這不過是你通往「利己」道路上,偶然擊中的一個微不足道的節點罷了。

⚖️ 觀念驗證:這題,剛剛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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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電腦使用罪
💡 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致生損害之行為構成要件。
比較維度 毀損器物罪 (第354條) VS 刪除電磁紀錄罪 (第359條)
犯罪客體 有形之實體物 無形之電磁紀錄
行為態樣 毀棄、損壞、致不堪用 取得、刪除、變更
典型案例 砸毀他人筆電硬體 刪除他人筆電內檔案
💬針對電腦檔案的侵害,應優先適用妨害電腦使用罪章而非傳統毀損罪。
🧠 記憶技巧:實體器物三五四,虛擬紀錄三五九。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需注意「電磁紀錄」在刑法架構中已有專屬章節處罰,不納入傳統毀損罪之客體。
電磁紀錄之準文書性質 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之無故定義 毀損罪之客體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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