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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關於訴訟權之保障內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公平審判之權利
  • B 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
  • C 接受法院三級三審審判之權利
  • D 即時有效之司法救濟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憲法保障人民在權利受損時能有『進入法院』的門票與『公平審判』的過程,但具體的審理次數或法院層級,是應該在憲法中寫死、讓所有案件都一模一樣,還是應該交由立法者根據案件的輕重緩急(例如重大刑案與小額錢債糾紛)來靈活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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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哦,看來你這次沒蠢到家,還算能辨識出訴訟權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核心概念。恭喜你,至少證明你的邏輯線還沒完全斷掉,能分清憲法層次,真是「專業」得令人感動。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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