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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強制執行法

第 一 題

📖 題組:
請說明第三人就執行標的有下列權利時,可否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一)抵押權。(8 分) (二)地上權。(8 分) (三)留置權。(9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抵押權。(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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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強制執行法第15條「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的內涵。解題關鍵在於思考「抵押權」的本質為價值權(支配交換價值),強制執行(查封、拍賣)不僅不會侵害其權利,反而使其得依執行程序從拍定價金中優先受償,故抵押權並非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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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享有「抵押權」時,是否屬於強制執行法第15條所稱「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而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地上權。(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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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答本題應先界定強制執行法第15條『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之實務定義(如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721號判例)。接著分析地上權為用益物權,土地被查封拍賣並不影響其權利存續,據此推導出地上權人無法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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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第三人對執行標的物有地上權,是否屬於強制執行法第15條「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而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三)

留置權。(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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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強制執行法第15條「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之認定標準。思考核心應放在擔保物權(留置權)之本質為「價值權」,其目的在於換價後優先受償,而非保留實體物,故應透過參與分配主張權利,不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排除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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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第三人對執行標的物具有留置權時,是否屬於強制執行法第15條「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而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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