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智慧財產權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為眼科醫師,專精於青光眼之治療,為使一般大眾易於了解有關青光眼之成因、類型、症狀、自我檢查、醫療檢查、治療方式、預防保健等相關醫學知識,於民國 100 年 3 月間,將其所撰寫有關青光眼之治療、預防等系列文章,輔以圖片、照片並經編排後,上傳至診所網站。甲主張其於 100 年 6 至 10 月間發現,臺北萬青醫院網站刊載「青光眼」一文,係將甲醫生診所網站中關於「成因」、「症狀」、「預防與保健」等內容擅自重製並改作,請附理由說明:
甲為眼科醫師,專精於青光眼之治療,為使一般大眾易於了解有關青光眼之成因、類型、症狀、自我檢查、醫療檢查、治療方式、預防保健等相關醫學知識,於民國 100 年 3 月間,將其所撰寫有關青光眼之治療、預防等系列文章,輔以圖片、照片並經編排後,上傳至診所網站。甲主張其於 100 年 6 至 10 月間發現,臺北萬青醫院網站刊載「青光眼」一文,係將甲醫生診所網站中關於「成因」、「症狀」、「預防與保健」等內容擅自重製並改作,請附理由說明: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萬青醫院辯稱有關青光眼之成因、症狀及預防與保健等內容,係一般醫學常識,無著作權之保護可言,是否有理由?(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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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著作權法核心概念「思想與表達二分原則」(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解題時應先點出「醫學常識(客觀事實)」本身雖不受保護,但作者為了傳達該常識所創作的「具體文字論述與圖文編排(表達)」若具原創性,即為著作權之保護客體,萬青醫院不可將兩者混為一談。
小題 (二)
萬青醫院辯稱於網站上刊載「青光眼」一文,係衛教文章,為合理使用,是否有理由?(15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之判斷。作答時應直接切入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之四大判斷基準(目的性質、著作性質、利用質量比例、市場影響),並結合萬青醫院作為營利醫療機構的競爭關係進行逐一涵攝。
小題 (三)
甲主張萬青醫院亦侵害其著作人格權,是否有理由?(10 分)
思路引導 VIP
判斷著作人格權侵權,應先拆解著作人格權的三大內涵: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修改權。接著將萬青醫院的『重製』與『改作』行為分別涵攝,探討是否構成未標示著作人姓名(侵害姓名表示權),並特別釐清『改作』與『禁止不當修改權』之界線,點出須『致損害名譽』始構成人格權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