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智慧財產權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受僱於乙網路行銷公司,負責協助客戶公司進行廣告行銷、編輯及社群媒體維護貼文等工作。甲從網路上搜尋到丙網紅自行拍攝取景,並於丙之公開部落格「美食天下」刊登,印有浮水印且標示有「版權所有」的兩張餐廳美食照片,在未經丙同意與授權之情形下,下載後再以裁切方式移除浮水印,上傳至負責行銷之建案社群媒體,並標註「#來自臺灣的攻擊」、「#吃個美食再賞屋」、「#有美食的家」、「#網路行銷我最行」等文字。丙得知後提出告訴。甲辯稱,其目的是為了搭配當時各社群網站發起分享美食或美景支持臺灣,抗議世界衛生組織的主題標籤活動,且兩張照片下方皆有標示出處載明「圖片來源:美食天下」,為著作權合理使用,非有侵權之意。試問依我國著作權法: (一)甲之行為,該當何民刑事責任?(25 分) (二)乙之行為,該當何刑事責任?(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之行為,該當何民刑事責任?(25 分)

思路引導 VIP

考生看到此題應先拆解甲的『客觀侵權行為』,包含下載上傳(重製、公開傳輸)與裁切浮水印(移除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接著針對甲的抗辯,運用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四大基準進行『合理使用』之涵攝。最後,條理分明地分別列出民事責任(損害賠償、排除侵害)與刑事責任(重製、公開傳輸、違反防盜拷措施等罪),切勿遺漏第80條之1及第96條之1的特殊規定。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甲未經同意重製、公開傳輸他人攝影著作,並移除浮水印(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作為商業行銷使用,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其應負之民事與刑事責任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乙之行為,該當何刑事責任?(10 分)

思路引導 VIP

考生應先確立受僱人甲已構成著作權法之刑事犯罪,接著迅速聯想《著作權法》第101條針對法人或雇主的「兩罰規定」。論述時務必精準涵攝甲係「因執行業務」犯罪,進而推導出雇主乙公司應被科以罰金之結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雇主(法人)對於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是否應負擔刑事責任?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