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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智慧財產權法

第 三 題

甲公司將其所有 A 新型專利權讓與乙公司,雙方訂立讓與契約但未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其後 A 新型專利權遭丙公司侵害,乙公司依專利法規定向法院請求丙公司賠償損害,但丙公司主張:乙公司從未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 A 新型專利權讓與,因此不得對抗包括丙公司在內之第三人。試問:丙公司之抗辯有無理由?(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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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覺想到專利權讓與之『登記對抗主義』。解題關鍵在於釐清專利法規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中,『第三人』之範圍是否包含『惡意侵權人』。透過法條目的解釋與實務見解,限縮第三人的定義,即可得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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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未經登記之專利權受讓人得否對專利侵權人主張損害賠償?專利法中「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之「第三人」,是否包含非法侵害專利權之侵權行為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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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利權讓與登記效力
💡 專利讓與採登記對抗主義,侵權人非屬受登記保護之第三人。
  • 依專利法第62條及第120條規定,專利權讓與採登記對抗主義,契約於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生效。
  • 實務見解(智慧財產法院)認為,第62條之「第三人」限於就同一專利有權利競爭關係之正當利害關係人。
  • 侵權行為人並非基於信賴登記外觀而取得合法權利之人,不得主張未登記之對抗效力。
  • 受讓人乙實質取得專利權,得依專利法第96條及第120條向侵權人丙請求損害賠償。
🧠 記憶技巧:登記對抗保交易,侵權並非第三人;內部生效即取得,對外求償理自明。
⚠️ 常見陷阱:易誤認專利讓與為「登記生效主義」而得出乙未取得權利之錯誤結論;或擴張解釋「第三人」範疇包含侵權人。
登記對抗主義 vs 登記生效主義 專利侵權損害賠償 善意第三人之範圍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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