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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法院書記官] 強制執行法

第 二 題

📖 題組:
請說明第三人就執行標的有下列權利時,可否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地上權。(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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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答本題首先應連結強制執行法第15條之要件,核心在於判斷『地上權』是否為『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接著從實體法上用益物權的『追及效力』出發,分析土地被查封拍賣是否會影響地上權之存續,若不影響其權利行使,自然無排除執行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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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第三人對執行標的(土地)擁有地上權,是否屬強制執行法第15條所稱「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而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抵押權。(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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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第三人異議之訴」,首要聯想強制執行法第15條「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的實務定義。抵押權為擔保物權,目的在於就標的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而非排斥標的物的換價程序,故應切入其正確救濟途徑為「聲明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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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抵押權人可否主張其權利為「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進而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三)

留置權。(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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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第三人異議之訴,應先反射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之定義。判斷關鍵在於該權利(留置權)之性質為擔保物權,其核心在於「優先受償」而非「阻止換價拍賣」,因此第三人僅能聲明參與分配,無從阻礙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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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第三人對執行標的物具有留置權,是否屬於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而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解析】 壹、法規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