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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法院書記官] 強制執行法

第 四 題

乙所有之 A 地1筆於民國(下同)105年5月5日為甲設定普通抵押權登記,供作其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之擔保;乙復於同年6月5日再將 A 地為丙設定普通地上權登記,丙即在其上建築 B 屋自住;嗣乙屆期未償還甲之借款,甲聲請拍賣抵押物,於取得法院核發准予拍賣乙所有 A 地之裁定後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查封 A 地,依鑑價結果核定第一次拍賣最低價額為1千1百萬元,但無人應買,減價拍賣前,甲以 A 地因丙之地上權及其 B 屋存在,無人應買,影響其抵押權為由,具狀聲請執行法院將 A 地上丙之 B 屋併付拍賣。問: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請就併付拍賣要件、點交與否暨優先承買權之有無申論之。(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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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抵押權與用益物權之衝突」及「併付拍賣」之實務處理。考生應先釐清抵押權與地上權設定之先後順序,接著援引民法第866條與第877條第2項規定,指出須先「除去地上權」方能「併付拍賣」。最後,依據地上權已被除去之前提,邏輯推導出拍定後應予點交,且第三人已喪失地上權人身分而無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承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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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抵押權設定後,第三人始取得地上權並興建房屋,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時得否聲請併付拍賣?拍賣後應否點交?第三人是否仍有優先承買權? 【解析】 壹、併付拍賣之要件及法院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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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權後併付拍賣
💡 抵押權後設定之權利影響債權實行時,應除去後併付拍賣並點交。

🔗 實行抵押權排除障礙流程

  1. 1 判斷先後 — 抵押權設定(105/5)在先,地上權(105/6)在後
  2. 2 除去處分 — 依民法§866Ⅱ除去影響抵押權之地上權負擔
  3. 3 併付拍賣 — 依民法§877Ⅱ將建物併同土地拍賣以促進經濟效用
  4. 4 拍定效果 — 依強執法§99點交;地上權消滅故丙無優承權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建物為債務人乙所建,則適用民法第877條第1項直接併付拍賣。
🧠 記憶技巧:一除(除去權利)、二併(併付拍賣)、三點(點交買受)、四沒(無優承權)。
⚠️ 常見陷阱:答題時易遺漏「須先經除去處分」之前提,或誤認地上權經除去後仍保有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承買權。
民法第866條除去權利 土地法第104條優先承買權 強制執行法點交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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