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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8 題

18. 評選最有利標,價格納入評比者,其所佔全部評選項目權重,至多不得高於多少比例?
  • A 30 %
  • B 40 %
  • C 50 %
  • D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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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有利標」的制度設計下,我們的初衷是希望選出「品質與價格兼優」的廠商。請試著思考:如果價格這個項目的分數比重,超過了其他所有專業技術項目加總後的權重,對於原本強調「技術與品質」的評選目的會造成什麼衝擊?為了維持這種平衡,法規最有可能將上限設定在哪一個分水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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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項目的權重平衡

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最有利標」的作業細則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在政府採購實務中,最有利標的核心精神是為了避免「低價搶標」導致工程或服務品質低落,因此法規允許將價格以外的技術、品質、功能等優勢納入評選。而你能正確識別出價格權重的天花板,正是掌握此類題目的關鍵。

價格權重的法定上限與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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