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8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3 題
23. 辦理最有利標,將廠商簡報及現場答詢列為評選項目者,其所佔權重至多不得高於多少比例?
- A 10 %
- B 20 %
- C 30 %
- D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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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評選最有利標廠商時,主要的評分依據應該是實質的「投標文件與執行計畫」,還是短時間內的「口頭簡報」?如果我們希望評選結果具備專業性與客觀性,避免讓「口才好」的廠商掩蓋了「技術普通」的事實,那麼法規在設定簡報權重的上限時,應該會將其定位在主導地位,還是定位在一個適度的輔助比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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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簡報權重的法規設計
根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10 條的規定,辦理最有利標時,雖然可以將廠商的簡報與現場答詢列入評選,但這項設計的核心目的是為了輔助委員理解企劃書內容。為了避免評選結果過度受到廠商「口語表達技巧」或「簡報製作美觀」的影響,而忽略了實質的技術實力或計畫內容,法規特別限制其權重至多不得高於 20%。這能確保評選的重點始終落在廠商的專業執行能力與建議書品質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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