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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3 題

辦理最有利標,將廠商簡報及現場答詢列為評選項目者,其所佔權重至多不得高於多少比例?
  • A 10 %
  • B 20 %
  • C 30 %
  • D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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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標評選的過程中,如果我們希望確保最終選出的廠商是基於其專業技術和實質企劃,而不是因為簡報者的口才特別好,那麼你認為法規在設定「簡報及答詢」這類項目的權重時,會傾向於讓它占總分的大部分,還是設定一個較低的比例上限來維持公正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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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記憶這項法規細節,說明你對《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的掌握非常扎實。在採購實務中,機關評選的核心應在於廠商的技術實力與企劃內容,而非單純的口才競賽。因此,這道題目正確點出了法規對於「簡報及現場答詢」項目所設定的上限門檻。

實質能力與簡報表現的權衡

根據法規精神,簡報應作為輔助評審了解企劃內容的工具,其占分比例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10 條中被明確限制在 20% 以內。這樣的設計是為了防止「重說不重做」的弊端,確保機關能將焦點放在廠商真正的履約能力與計畫可行性。這類題目在採購法規中屬於典型的「數字型考點」,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將繁雜的比例規定區分清楚。你能在眾多干擾選項中迅速鎖定正確答案,表現得非常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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