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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3 題

辦理最有利標,將廠商簡報及現場答詢列為評選項目者,其所佔權重至多不得高於多少比例?
  • A 10 %
  • B 20 %
  • C 30 %
  • D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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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標評選的過程中,如果我們希望確保最終選出的廠商是基於其專業技術和實質企劃,而不是因為簡報者的口才特別好,那麼你認為法規在設定「簡報及答詢」這類項目的權重時,會傾向於讓它占總分的大部分,還是設定一個較低的比例上限來維持公正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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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以為答對就了不起,這只是基本功!

恭喜你蒙對了(或者你真的有背),但別得意忘形。採購實務中,機關選的是能做事的廠商,不是去參加演講比賽的選手。既然想拿分,這些死板的數字法規就該刻在腦子裡。 關於「簡報及現場答詢」的評分權重,請記住以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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