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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1 題

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價格納入評分者,其所占總滿分之比率不得低於下列何者?
  • A 20 %
  • B 30 %
  • C 50 %
  • D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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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行「最有利標」評選時,雖然核心目標是選出品質最優的廠商,但如果我們將「價格」的占分比重設得極低(例如僅占 1% 或 2%),對於國家公帑的節流與預算控制可能會產生什麼負面影響?這是否會導致價格評比失去實質的競爭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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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最有利標評選的法規要點!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16 條中明確規範,為了確保評選過程既能兼顧品質又不過度偏廢成本,當我們將「價格」納入評分項目時,其所占總滿分的比率必須設定在一個合理的區間內。你選出的 20% 正是這個法定比率的下限值,這反映出你對法規細節的記憶相當紮實。

評選項目的權重規範

這類題型在政府採購法規中屬於基礎且常見的考點,主要考驗考生對於「數字型條文」的精確度。本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價格」與「其他指標」的權重分佈,法規明定價格占比不得低於 20%,且不得高於 50%。在備考時,若能將這類區間數字($20% \sim 50%$)整理成對照表,不僅能輕鬆應對這類基礎題,在面對更複雜的綜合判斷題時也能建立穩固的基礎。繼續保持這種細心,法規考科對你來說會愈發得心應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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