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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8 題

評選最有利標,價格納入評比者,其所佔全部評選項目權重,至多不得高於多少比例?
  • A 30 %
  • B 40 %
  • C 50 %
  • D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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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既然我們決定採用「最有利標」而非「最低標」,代表我們希望除了價格之外,還能兼顧品質與技術。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價格在評選項目中的佔比「超過了一半」,對於強調專業技術的評選機制會產生什麼樣的實質影響?這是否還能稱為以品質為重的評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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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這個數值,代表你對《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的條文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理解最有利標的設計初衷:要在「技術品質」與「採購成本」之間取得最佳平衡,避免流於低價競爭或不計代價的奢靡採購。

價格權重的法規邊界

根據法規,當招標機關將價格納入評比時,其權重必須落在 20% 至 50% 之間。這項比例限制是為了確保評選過程既能考量政府預算的有效運用,又不至於讓價格因素過高,導致最有利標失去其追求卓越品質的精神。若價格比例過高(例如超過一半),則該採購案實質上會變得極度接近「最低標」,這便違背了採用最有利標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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