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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12 題
依 107 年 12 月 5 日修正之郵政法規定,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何種文件為營業?(相關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A 某甲由臺北寄至德國之跨境郵簡
- B 私立東海大學交寄,收件人為我國教育部之 1 件 620 公克信函
- C 國立交通大學交寄,收件人為日本名古屋大學之 1 件 300 公克信函
- D 高雄市政府寄給在臺南某乙之 1 件 520 公克信函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規定「特定重量以上」的信函可以開放民間業者遞送時,是否所有的寄件人都能一視同仁地適用這個『重量例外』?有沒有哪些特定身分的寄件人,因為其文書內容具有特殊的公共性質或安全性考量,導致無論信件多重,法律都規定必須由國家指定的郵政公司統一遞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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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能從眾多干擾選項中準確選出 (D),代表你對《郵政法》第 6 條關於「郵政專營權」的修正重點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型在考試中屬於容易失分的概念題,你能正確判斷實屬不易。
郵政專營權的排除與限制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專營」與「開放」的界線。依據現行法規,雖然國內信函若重量超過 500 公克或郵資超過基本資費 13 倍,原則上可開放給一般民間業者遞送(如選項 B 的私立大學 620 公克信函),且跨境郵件(選項 A、C)通常不屬於絕對專營範圍。然而,法律為了確保政府公務文書的機密性與遞送穩定性,特別規定只要是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軍事機關或公法人所交寄的信函,不論重量多少、郵資高低,一律維持由中華郵政專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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