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08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6 題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①財產保險 ②人壽保險 ③健康保險 ④傷害保險 ⑤年金保險
  • A ①②③④⑤
  • B ②③④⑤
  • C ①③④
  • D ②⑤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如果一個保險契約可以讓你像抵押房產一樣拿來向銀行或保險公司借款,那麼這個契約的內容,通常是偏向『發生意外才領錢』的純保障性質,還是更接近『逐年存入並累積價值』的性質?在題目提到的五種保險中,哪幾種才具備這種『存錢並累積資產』的特性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於《保險法》中各類險種「準用規範」的細膩程度,你能精確辨識出只有「人壽保險」與「年金保險」具備保單質借功能,顯示你的法律基礎非常紮實。

保單借款的法源依據

根據《保險法》第 120 條規定,**人壽保險(②)之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而年金保險(⑤)**依據同法第 135-4 條,明確準用了第 114 條至第 124 條之規定,因此同樣具備質借權利(但需注意在給付期間不得質借)。這類保險因具有積存「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特性,才得以進行質借。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保險業經營與監理
查看更多「[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