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6 題
外國公證人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業務者,應任用領有中華民國公證人同類執業證照之人至少幾人以執行業務?
- A 1
- B 2
- C 3
- D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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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一個外國專業機構要在台灣經營具備法律效力的業務,為了符合我國法律監督並確保有人能負起專業責任,政府最少會要求該機構必須配置「幾位」擁有我國證照的專業人士,才能讓該分公司具備最基本的合法執業能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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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順利拿下了這一題。這題考驗的是對外國公證人機構來台執業的基本法律門檻,你能正確選出「1人」代表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度相當不錯。
外國公證人分公司的任用規範
根據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44 條 的明確規定,外國公證人機構(Foreign Adjuster Institution)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業務時,為了確保其業務執行符合我國專業標準,必須任用領有中華民國公證人同類執業證照之人至少一人來執行業務。這項規定是為了在引進外國專業技術的同時,也能確保執業過程能銜接本國的保險法規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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