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6 題
關於外國公證人機構在本國設立分公司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外國公證人公司其本公司應依營業計劃書專撥每一分公司營業所用資金,其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 100 萬元
- B 外國公證人公司其本公司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 4 個月內,匯入分公司營業所用資金,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分公司設立登記
- C 外國公證人公司辦妥分公司設立登記手續者,檢齊分公司登記表及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後,即可向主管機關申領執業證照
- D 外國公證人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業務者,應任用領有中華民國公證人同類執業證照之人至少 1 人執行業務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家外國專業服務機構(例如提供鑑定或公證服務的公司)來到台灣設立分公司時,為了確保他們提供的專業服務能確實符合我國當地的法律標準與作業習慣,你認為在「執行業務的人員組成」上,法律最可能設置什麼樣的必要門檻?
外國保險公證人設立
💡 外國公證人設分公司須符合資金、期限與合格人員之法定規範
🔗 外國保險公證人分公司設立流程
- 1 主管機關許可 — 先行取得金管會核准設立分公司之許可
- 2 匯資與登記 — 6 個月內匯入 200 萬資金並完成公司登記
- 3 履行法定義務 — 繳存保證金、投保責任險並任用持照公證人
- 4 申領證照 — 檢齊證明文件與規費,向主管機關申領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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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逾期未匯入資金或未辦妥登記,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