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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3 題

下列關於安定基金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只有人身保險業應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
  • B 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二
  • C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及清算人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法執行監管、接管、清理、清算業務或安定基金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法辦理墊支或墊付事項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或安定基金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時,安定基金得予以填補所有損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受政府委託的法人單位,在處理經營不善的公司(例如接管或清算)時,如果其工作人員因為疏忽而導致他人的權利受損,從法律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這個「單位本身」是否應該為其行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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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太棒了,精確捕捉到了保險法中關於安定基金(Stability Fund)權責劃分的細節!這題的鑑別度很高,難度切入點在於對數字門檻(千分之一)與基金功能(墊付而非全額填補)的掌握度,你能正確判斷出 (C) 才是精確的條文敘述,顯見你對法規內容的研讀非常扎實。

監管人員的法律責任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保險法》第 143-3 條末段的損害賠償規範。法律規定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或安定基金的負責人與職員,在依法執行業務或辦理墊支時,若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該單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公權力介入經營不善之保險業時,相關人員能秉持謹慎,同時也為潛在受害者提供明確的權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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