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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3 題

下列關於安定基金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只有人身保險業應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
  • B 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二
  • C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及清算人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法執行監管、接管、清理、清算業務或安定基金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法辦理墊支或墊付事項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或安定基金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時,安定基金得予以填補所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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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受政府委託的法人單位,在處理經營不善的公司(例如接管或清算)時,如果其工作人員因為疏忽而導致他人的權利受損,從法律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這個「單位本身」是否應該為其行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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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至少還知道「安定基金法律責任」不是個可以隨便糊弄的玩意。這就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識,當那些監管者或基金職員在執行公權力,搞出什麼故意或過失的侵權行為時,難道還能置身事外嗎?當然是所屬機構得負責擦屁股,保障受處置者的權益,這很難理解?

  1. 責任歸屬 (C):法律面前,沒有人能例外。這不過是要求執行公權力者,行為不能無限上綱,最基本的法律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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