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3 題
下列關於安定基金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只有人身保險業應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
- B 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二
- C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及清算人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法執行監管、接管、清理、清算業務或安定基金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法辦理墊支或墊付事項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或安定基金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時,安定基金得予以填補所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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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委派專業人員去處理經營不善的公司(如接管或清算)時,如果這些人員在執行任務的過程中,因為疏忽或故意犯錯而導致他人的權益受損,從法律公平性的角度來看,你認為受害者應該向誰要求賠償?而這些執行任務的人員或機構,是否應該為自己的過失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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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C。依據保險法第143-3條規定,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及清算人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法執行監管、接管、清理、清算業務或安定基金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法辦理墊支或墊付事項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或安定基金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故選項C之敘述完全符合法條明文而為正確答案。此外,觀諸同法第143-3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安定基金辦理事項包含「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安定基金提撥之相關事宜」,可知並非僅有人身保險業有關聯;且依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時,安定基金得予以「低利貸款或墊支」,並就其墊支金額取得對經營不善保險業之求償權,並非直接填補所有損失,藉此亦可證選項A與選項D之敘述均與法條不符而屬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