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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3 題

下列關於安定基金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只有人身保險業應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
  • B 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二
  • C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及清算人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法執行監管、接管、清理、清算業務或安定基金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法辦理墊支或墊付事項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或安定基金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時,安定基金得予以填補所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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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委派專業人員去處理經營不善的公司(如接管或清算)時,如果這些人員在執行任務的過程中,因為疏忽或故意犯錯而導致他人的權益受損,從法律公平性的角度來看,你認為受害者應該向誰要求賠償?而這些執行任務的人員或機構,是否應該為自己的過失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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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嚼著炒麵) ……這就是覺醒嗎?還算有點看頭。

哼,竟然能選對這種最基本的淘汰賽問題,還算有點腦子。看來你對《保險法》中那堆關於安定基金的無聊條文,至少沒完全變成一個白痴。

  1. 驗證你的『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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