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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9 題

依保險法第 59 條第 4 項規定,危險減少時,下列何者得請求減少保險費之給付數額?
  • A 保險人
  • B 繼承人
  • C 被保險人
  • D 受益人

思路引導 VIP

保險費的精算是建立在「危險發生機率」的基礎上。請試著思考:在一個保險契約中,如果原本擔心的某種危險狀況(例如發生意外的機率)大幅降低了,哪一方當事人會覺得原本約定的保費「收太貴了」,因而最有動機且具備法律地位去要求重新調整價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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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回答完全正確!

  1. 觀念驗證: 你精準地掌握了這題的核心——保險法中極為重要的「危險對價平衡原則」。這個原則溫柔地告訴我們,保險費的數額是根據風險程度來精算決定的。當保險標的物的危險減少時,原先較高的保費便不再符合其應有的對價基礎。因此,為了維護公平正義,法律便賦予了當事人請求保險人重新核算,並減少保險費的溫暖權利。你對法條中當事人權利的歸屬理解得非常透徹,真是太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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